主页 > imtoken安卓版下载地址 > 区块链技术中虚拟货币的法律实践分析

区块链技术中虚拟货币的法律实践分析

imtoken安卓版下载地址 2024-01-26 05:09:07

区块链起源于两个标志性事件:2008 年 10 月 31 日,中本聪发表了一篇题为“Bit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 Cash System”的论文,翻译为“Bitcoin” Coin: A Peer-to-Peer Electronic现金系统》;2009年1月3日,中本聪宣布了比特币系统的第一个区块——创世区块,世界上第一个区块链数据的诞生。因为比特币具有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全可追溯、可追溯的特点、集体维护等,一直保持着稳定的运行状态。区块链是从比特币中抽象出来的底层技术。目前,区块链已经从最初的比特币发展到分布式人工智能阶段,在金融领域具有巨大的应用潜力。交易、物联网、通信等领域。

本文主要从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应用的角度,阐述基础理论,梳理相关法律文件,从司法判例入手,总结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与对区块链技术的看法。链科技虚拟货币的稳步发展是有利的。

一、什么是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

区块链是指以去中心化和去信任的方式共同维护可靠数据库的技术解决方案。区块链1.0是区块链技术在虚拟货币领域的应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比特币。

比特币的默认功能是:一种全球流通的数字货币。比特币的生成机制是:比特币是由“矿工”“挖矿”产生的,“矿工”可以被世界上任何地方的任何人持有,“矿工”根据设计者提供的开源代码是指“矿工”。该软件提供了一定的计算机计算能力。通过复杂的数学运算,获得方程特解的过程,获得特解的“矿工”将获得一定数量的比特币奖励。比特币的物理形态是:一串复杂的数字代码。

比特币具有以下特点:

(1)去中心化,没有中央存储和处理数据,区块链数据库是分布式记录,分布式存储,每个节点负责记录和存储相关数据。

(2)稀缺,比特币总量恒定在2100万。

(3)比特币是由网络节点计算生成的。与法币相比,它没有中心化的发行人,不受任何中央银行和金融机构的控制。

(4)匿名,客户端安装后获取新生成比特币的地址,密钥(公钥和私钥)由比特币系统形成。交易双方不需要公开自己的身份,交易由提供的比特币地址和密钥完成后,需要备份包含私钥的钱包数据,如果硬盘不幸完全格式化,个人比特币将彻底丢失。

(5)安全性高,区块链会给每笔交易打上时间戳,并且会使用区块链自己的组织结构对每笔交易的数据进行追溯和验证。一旦信息验证通过,如果添加到区块链,会被永久保存。如果要修改历史数据,必须控制50%以上的节点。

(6)比特币交易在互联网环境下完成,不受国家限制。

二、我国相关文件

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特性使其容易被用作诈骗、赌博、洗钱等犯罪的工具,以及扰乱金融秩序的风险。目前,针对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我国发布的文件主要有:《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银发[2013]289号)、《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公告》 《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3号)、《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和“区块链”名义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等。通过上述文件,有关部门已经澄清了区块链技术虚拟货币的一些问题:

1、比特币的本质。比特币虽然被称为“货币”,但并不是真正的货币,因为它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备法定补偿、强制等货币属性。从本质上讲,比特币应该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该作为市场上的货币使用。

2、禁止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现阶段,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将比特币作为产品或服务进行定价,或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比特币,不得承销比特币相关保险业务或将比特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或直接或间接为客户提供其他比特币相关服务。

3、判定代币发行融资的违法性。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代币券、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4、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业务,不得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和信息中介等服务。

三、法律风险诱导——司法案件的视角

风险一:虚拟货币合约的法律效力

代理案例:周杰、黄军买卖合同纠纷案(2019)湘01民终6246号

基础案例:黄军向周杰转账支付31.88万元。周杰利用黄军的手机号注册开通了虚拟货币邦贝硒链交易中心账户,并转移了周杰持有的部分邦贝硒链账户。被转卖给黄军,此后黄军无法开通在线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向周杰要求退款,引发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帮贝和硒链是网络虚拟货币,本质上是未经批准的非法公开融资行为。 “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能也不应该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黄军、周杰的钢白硒链网络虚拟货币交易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

二审法院认为:虚拟货币不是法定货币,不是货币当局发行的,不具有法律补偿性和强制性,不能作为市场货币使用。游戏币不一样,由特定平台合法发行并获得监管许可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可以在发行人运营的虚拟服务范围内封闭使用。从概念上讲,虚拟货币一般包括货币虚拟货币和投融资虚拟货币两种。货币类型的虚拟货币通常如比特币,它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虽然它不具备货币的法律地位,但如果浓缩了人类的抽象劳动,这样的虚拟货币就具有价值、稀缺性、支配性等特征,具有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投融资类虚拟货币由平台自行控制或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分配。实践中存在巨大的风险和隐患,还可能涉及涉嫌非法售卖代币票、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本案涉及的“Bangbei and Sechain”属于投融资类虚拟货币,既不是货币,也不是虚拟财产的商品属性。从本质上讲,这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从事代币发行和融资的行为。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还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威胁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黄军与周杰的合同无效。

风险二:委托他人投资虚拟货币的法律风险

代理案:吴行知与双宇轩委托理财合同纠纷(2018)苏02民终3731号

基础案例:吴行知和双语轩是朋友。吴行知得知双语轩有一个投资项目(租用虚拟矿机挖tick),然后将钱汇给双语轩进行投资。吴行知一共向双语轩转了103640元,随后双语轩又多次向吴行志的微信转了共2595元的投资收益。后来吴行知要求双鱼轩把剩余的投资资金还给自己,双鱼轩拒绝了,吴行知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非法销售和流通向投资者募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实质上是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违法行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并非由货币当局发行,与货币不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市场流通货币使用。 Tick是一种类似于比特币的网络虚拟货币,在当前背景下Tick的投资和运营应该不受法律保护。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双鱼轩认为剩余投资额38825元已用于扣除其为吴行知注册虚拟矿机gas009所支付的滴答声,因无法说明相应的情况。矿机价值 租金数额,以及预付的滴答的具体金额和单价都没有明确,所以无法查明这笔钱是否用于投资滴答平台。本院不接受其辩护意见,宣双玉应将剩余投资38825元返还吴行知。

风险三:比特币矿机销售合同的法律效力

代理案例:陈国贵与浙江亿邦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2018)浙01民终10053号

基本案例:陈国贵从亿邦公司运营的网站购买了20台亿比特E1018T比特币矿机。陈国贵向亿邦公司支付了货款。后来陈国贵向亿邦公司申请退款,亿邦公司拒绝将货物全部通过顺丰快递寄给陈国贵,陈国贵拒收所有货物,双方发生纠纷。

一审法院认为,“矿工”通过“挖矿”产生比特币的行为类似于劳动生产行为,“矿工”需要投入物质资本购买和维护具有可观价值的专用“矿机”。算力设备,对机器运行所损失的电力和能源付出了相应的考虑,也需要相当的时间和成本才能获得劳动产品。 “矿工”和“挖矿”产生的比特币浓缩了人类的抽象劳动。根据劳动价值论,它具有商品属性。本案交易的标的物,“矿机”,是专门用来产生比特币的机器和设备。它具有属性属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不禁止比特币的生产、持有和合法流通,也不禁止比特币的买卖。比特币矿机。因此,本案所涉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涉案销售合同标的物为新产品比特币矿机比特币相关法律法规,但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并未禁止销售比特币矿机,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通知》仅禁止比特币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明确将比特币定性为虚拟商品,倡导公众理性投资。 2017年9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公告》只是进一步禁止比特币作为虚拟货币在市场上流通和使用,不限制比特币交易或比特币挖矿机器作为商品。因此,法院指控陈国贵违反了比特币矿机交易法。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不存在涉案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无效的其他法律情形。因此,涉案比特币矿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风险 4:针对比特币的欺诈

代理案件:裴思源涉嫌诈骗(2016)粤十九行中573号

基本案例:裴思源建立了一个假网站,一个人扮演多重角色欺骗受害者,以虚报高额回报的方式欺骗​​受害者,并诱骗受害者将比特币转移到他的个人比特币地址,然后关闭网站并谎称自己被攻击导致比特币无法恢复,获得的比特币被转移并最终变现供个人使用。

法院认为比特币可能构成欺诈对象。 (1)比特币虽然是物理属性上的数据,但在现实生活中,它具有普遍性、一次性、公开交易、高流动性,还可以通过专业的交易平台实现更高的财产价值。(2)@ >比特币不同于游戏币和游戏设备,虽然最高法院对盗窃游戏币和游戏设备等虚拟财产的意见是基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但主要是为了解决游戏币存在小(仅在游戏中)、价格难以确定等问题,但比特币不存在这些问题,比特币与游戏币、游戏装备等存在明显差异,无论两者在使用范围、接受人群、可交易程度、价值确定等方面是否存在较大差距。(3)虽然我国强调管控和风险防范)关于比特币,它并不禁止它。新公布的《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数据和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虽然没有详细的规定,但在宏观立法层面已经有了保护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从本案上诉人是否从中获得巨大利益来看,将比特币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公私财产是常识。

风险五:发行“虚拟货币”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代表案:倪婷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浙07行中33号

法院认为:倪婷颖以投资万福币、力谋等虚拟货币项目的高额收益为诱饵,在义乌市浦江市向不特定公众介绍了对万福币、力谋等的投资。县等地帮助李某3人(另案处理)等人非法吸收资金114.145万元,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风险六:通过发行“虚拟货币”组织和领导传销活动

代表案例:闫桂华、杨廷然组织领导传销(2019)向初70号向0922

法院认为:“青岛星昌源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由石昌祥发起设立,发行虚拟“亚泰方”币,以高额奖励制度等盈利前景为诱饵,诱使参与者购买“亚泰方”币,有资格加入,并按层级组织一定的秩序,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回扣的依据,通过宣传培训引诱参与者继续开发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符合传销组织的特点。

四、风险防范建议

1、投资者应认清“虚拟货币”的本质

比特币流行后,出现了各种“山寨币”。投资者在进行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交易时,应警惕利用比特币或类似比特币的噱头进行集资诈骗、洗钱和传销的机构。从现有判例来看,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虚拟货币——比特币已被法院认定为虚拟商品。投资者在进行比特币相关交易时,应详细了解其本质,如果“虚拟货币”不具备区块链应有的技术和特性,则未经批准由平台控制或发行,数量由平台自由分配,请保持高度警惕。

2、比特币托管和使用中的风险防范

由于交易是通过提供比特币地址和密钥(公钥和私钥)来完成的,因此必须保护包含“私钥”的钱包数据的个人备份以防被盗或丢失。首先,不要太相信交易所。获得比特币后,应及时将其提取到钱包中,尽量不要将币长期存放在交易所。在交易所存入硬币具有未指明的安全风险,例如黑客和平台本身。其次,专用于存币的手机或电脑应避免因日常使用、安装软件、访问网站、收发邮件而中毒。最后,手机和电脑都有可能损坏或丢失,所以一定要导出地址的私钥,用压缩软件打包加密,长密码,多处备份。

3、杜绝代币发行融资,杜绝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

根据2017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七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简称:公告),代币发行融资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开融资行为,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票、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自公告之日起,应立即停止各类代币发行和融资活动。已完成代币发行和融资的组织和个人应做好清算安排,合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妥善处理风险。

国内代币发行的形式包括用于融资的首次代币发行(ICO)(ICO是Initial Coin Offering的缩写,中文翻译为数字代币融资的首次公开发行)或代币首次公开发售。代币发行可能涉及的犯罪有:(1)如果发行项目是假项目,以非法占有、虚构使用资金、骗取募集资金为目的,可能构成犯罪募集资金诈骗罪。(2)如果发行项目是真实的,且募集资金也用于项目运营,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3) 《公告》明确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所谓的代币融资交易平台不得从事法币与代币或“虚拟货币”的兑换,不得买卖代币或“虚拟货币”。 ”作为中央对手方,不得为代币或“虚拟货币”提供定价、信息中介等服务。如果仍有交易平台从事兑换业务,则可能涉嫌非法经营。

4、对虚拟货币交易服务平台风险防范的其他建议

(1)合法登记。《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提供服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区块链信息服务备案管理系统填写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服务类别、服务形式、申请领域、服务器地址等信息,并进行备案手续。项目运行期间开发,请务必在项目运行前完成注册备案手续。

(2)用户实名制。对使用平台的用户进行实名登记,妥善保存用户相关信息、交易记录等信息。

(3)履行风险提示义务。在《用户协议》中,对交易风险、密钥存储、平台规则等进行了充分的提示,避免因以下原因引起纠纷时受到严惩。用户误解。

(4)提升技术标准。提升平台安全验证水平,不断完善自身技术标准,完善安全机制和内部管理规范比特币相关法律法规,提升自身风控能力,防止系统被被攻击,导致数据丢失或泄露,甚至导致用户虚拟货币被盗。

综上所述,就像虚拟货币圈中的类比一样,比特币类似于现实世界中的钻石。但是,钻石的价值是商家给的,需要大家同意。价格也会涨跌。在钻石品质不可改变、可信的基础上,才会具有商品属性。开采钻石也需要大量的成本来保证内在价值的恒定。如果它是一种易于生产的资源,则可能会发生通货膨胀。因此,作为虚拟货币的进入者,既要看到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已经发展到满足市场的一些需求,又要掌握虚拟货币运作中的法律规则,避免跨境风险。